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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子由怎样巧断妄告蕃商户绝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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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晓时间:2020-03-11 16:18泉源:人民法院报


 北宋“三苏”中最著名的,当属东坡先生 。但苏辙虽文名稍逊,本领着实不亚于兄长,同样展现出北宋士医生周全生长、“文学法理,咸精其能”的真才实干 。

  “念昔各幼年,松筠圜南轩 。闭门书史丛,启齿治乱根”(苏辙《初发彭城有感寄子瞻》) 。在接受家庭教育与仕途起步阶段,苏辙与兄长苏轼,有许多配合点 。“二子皆天才”,性格鲜明、各不相同,张方平初见便谈论道“尊长(苏轼)明敏尤可爱,然少者(苏辙)谨重,成绩或过之” 。苏洵于其《名二子说》中,对苏轼、苏辙两兄弟的性格特点,曾有精准的掌握:“轮辐盖轸,皆有职乎车,而轼独若无所为者,虽然,去轼,则吾未见其为完车也 。轼乎,吾惧汝之不过饰也 。天下之车莫不由辙,而言车之功者,辙不与焉,虽然,车仆马毙而患亦缺乏辙,是辙者,善处乎祸福之间也 。辙乎,吾知免矣 。”诚如其言,苏辙外柔内刚,遇事冷静,不轻举妄动,须要时又能掌握时机、稳中求进,甚至直击要害 。

  苏辙于元祐元年自中书舍人升任户部侍郎,此职“宜得强明练达之人”、必需“精炼吏事、通知民情”,而苏辙在任时代(公元1087-1089年),有颇多称职体现 。他在《龙川略志》卷五中自叙的“辨人告户绝事”即是例证 。

  此案,广州商人向户部投状,称居广州十余年的蕃商辛押陁罗已死,依法为户绝;其养子现“主其家”,占有陁罗之巨额工业,于法不对 。言之凿凿,兼户部郎官见利心喜,以为蕃商家资殷实,“不可失也”,意在将死者定为户绝,使工业入官 。

  苏辙却不为利益所动,不为状词所惑,敏锐地发明了其中的疑点 。他以三个要害即“三问”来看待起诉人:“陁罗死蕃国,为有报来广州耶?”起诉者回覆:“否,听说耳 。”“陁罗养子所生怙恃、所养怙恃有在者耶?”答曰:“无有也 。”“法告户绝,必于本州县,汝何以告于户部?”答曰:“户部于财赋无所不治 。”

  苏辙的前两问,着眼于查证起诉人所述情状是否属实,如蕃商辛押陁罗死讯不实,则自不保存“户绝” 。退一步说,即便辛押陁罗已死,其“养子”信息是否准确,起诉者称“养子”所生怙恃、所养怙恃均不在,即举不出切实可靠的证据 。接下来,就有了更直白的第三问,广州商人不在本州县举报蕃商户绝,却千里迢迢赴京师开封,于户部告诉,越级控诉这一方法上的变态,是否告者有意为之、其意在何?告者搪塞说,户部既然“于财赋无所不治”,虽然能够过问户绝案件 。但苏辙心中意见已定,不为所惑,经由“三问”便归纳出三项“不当” 。更进一步说,苏辙正是凭证上述三个全心设计的问题,看清问题的症结;而告者看似对答如流,实则在苏辙环环相扣的追问下,起诉的理据已不攻自破 。

  苏辙接下来轻描淡写的两段话,便使得一最先振振有词的起诉者败下阵来,心折口服,不敢再纠缠狡辩:苏辙先说:“此三项皆违法,汝姑伏此三不当,吾贷汝 。”其人未服 。苏辙又明确体现:“汝不平,可出诣御史台、尚书省诉之 。”其人乃服 。

  苏辙先晓之以理,劝告者明确进退;见告者还心存幸运,苏辙就把话批注:告者试图以“越诉”掩饰其无证无据的“妄告”实质,在户部已被看透,倘若还敢故伎重施,御史台、尚书省也定然不会受其蒙蔽 。言外之意,若揭破其诬告妄诉之实,起诉者定难全身而退 。起诉者这才收手 。苏辙再召诉状中被牵连的在京之“养子所遣”二人,说明情形,举行宽慰,称“此本不预汝事,以是召汝者,恐人妄摇撼汝耳”,点水不漏,从容不迫 。

  从与户部同寅(户部“郎中终以为疑”)的态度比照中,也可显示出苏辙决事切中肯綮 。他并一直留在巨贾可能“户绝”留下大笔工业的外貌,而是发明广州商人越诉这一误差的背后缘由:“彼所告者,皆法所不许 。其以是不诉于广州,而诉于户部者,自知难行,欲假户部之重,以动州县耳 。”起诉者居心叵测而证据缺乏,“自知难行”,于是选择了在地处据案发地较远的京师越级控诉,意图以钱财感人心,以户部挟制州县 。不料被苏辙看透,妄想未得逞 。

  蕃商巨富,“树大招风”,一旦身故,其在华的大宗遗产去向,引人注目,难免有人伺机妄告户绝,使用某些官员的逐利与盲目,假借官府之势,逞己私欲 。“宋代广州的历任蕃长,见于文献的寥若晨星 。就算名著一时的辛押陁罗,也只留下零星的片断纪录”(蔡鸿生:《宋代广州蕃长辛押陁罗事迹》,《澳门理工学报》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),因此,在苏辙是非分明、令妄告者知难而退后,是否尚有纷争、怎样解纷等,我们均不得而知 。但苏辙办案的手法之精妙,已如前述,其思绪与态度,还可以详加剖析 。

  苏辙经手此案,不费文字,不费周折,也就不会轻信谣言而“妄摇撼”即摇动人心、滋扰被妄告之家,较能保全其商业利益,稳固时势 。

  首先,其察民情、重民生之专心,与南宋“名公”一致 。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卷七“立继有据不为户绝”司法拟判于开篇指出,“照得户婚牒讼牒,纷歧而足,使直笔者不可酌情据法,以平其事,则无厌之讼炽矣,家不破,未已也 。事到本司,三尺俱在,只得明其是非,合于人情此后已” 。倘若中了奸人“无赖”“妄告户绝”之计,会使黎民蒙冤,破财招灾:“讼事亦惟微利是嗜,掉臂义理,不照执法,便从而没夺之,几于上下交征”(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卷八“夫亡而有养子不得谓之户绝”) 。

  其次,苏辙自述中虽然未曾详言,但明辨广州商人妄告蕃商辛押陁罗户绝一事,也是其办事周全、顾全阵势的体现 。试想,若是办案职员贪利而轻举妄动,轰轰烈烈视察,甚至查扣蕃商工业,惊动蕃商家人,甚或激起在广其他蕃商的反感、恐慌以致抵制,弊害不可胜言 。宋代商品经济蓬勃,外商来华生意频仍,朝廷起劲生长外洋商业,勉励外商来华,相关执法较为系统完善(张中秋、陈景良:《宋代吸引外商的执法步伐叙论》,《法学研究》1993年第4期) 。蕃商辛押陁罗,来自阿曼,恒久栖身在广州(推测为公元1056—1086年),他曾担当广州蕃长,深得朝廷信托与重用,蔡鸿生教授在《宋代广州蕃长辛押陁罗事迹》一文中指出,辛押陁罗“是一名亦贡亦贾、政教合一的华化蕃官……是宋代跨文化商业的历史标本之一” 。有人正是从维护通商情形与�;ね馍汤娴慕嵌绕饰龃税福跤兰樱骸犊此照奕缒抢镏猛馍桃挪婪住�,《廉政瞭望》2019年第2期) 。

  值得注重的是,苏辙明辨此案,从举重若轻的“三问”归结到自作掩饰的“三不当”,切中“证据”之要害,使妄告之人只得知难而退,这是执法持平,并无左袒 。

  苏辙“辨人告户绝事”的态度是稳重看待,缓解讼累,稳固时势,保全蕃商(及其署理人即“养子”等)的利益;而其办事不偏不倚、有理有据,则基于其通览全局,熟谙政令,洞见人情的综合素质,是其行事缜密之气概的集中展现 。《栾城遗言》纪录苏辙“在谏垣,论蜀茶纤悉曲折(今按:应为元祐元年仲春二十四日“论蜀茶五害状”,《栾城集》卷三十六《右司谏论时势十首》) 。时小吕申公当轴,叹:‘只谓苏子由儒学,不知吏事精详云云’ 。”谏议“纤悉曲折”,既是苏辙奇异的论文气概,亦以其精详庶政为基础,方能言之有物 。

  《续明道杂志》作者张耒(1054—1114年)赞叹苏辙行事过人:“某一生见人多矣,惟见苏循州(苏辙)未曾忙……苏公虽事情纷纭至前,而举止安徐,若素有处置惩罚 。”苏辙为政“未曾忙”,即谋此后动,有条不紊,这特适于理乱解纷,也着着实“辨人告户绝事”等诸多案例中得以展现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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